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,請記得一件事 ~
不是要觸霉頭,只是告訴大家該有的權益
 
      很重要的流程  



 
絕對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......... 



 
第 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,記得拿報案三聯單 ,一定要拿。
第 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 卡亂打,打越多越好,手機越容易找回。
第 3 要求 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。
第 4 收到上月帳單後,拿著報案三聯單,
         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。( 法律規定的 ) 


 


有趣的來了,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,他會找誰要呢?
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 .........( 電信法第56條 )


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
反正好人很好欺負.. 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
 
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 . 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
向系統業者 (中華電信) 停話( 業者在 12 小時後才停話).
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
業者也沒再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
 
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
並說若我們不繳 . 他們要呈到警局去.....
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
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 .....
查阿查..... 半個月又過了
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..
 
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再第一時間停話 ..
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 ( 那時哪知道阿 )
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
( 還強調這是常識ㄟ )
只要找不到兇手.... 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
不繳的話會移送.. 自動扣你的薪水
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.........
還很好心的說 ~~~頂多 ~~
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. 所撥出的費用 .
由業者自行吸收 .(約六千元 )...... 



 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 
 
http://www.ncc.gov.tw/chinese/law_detail.aspx?site_content_sn=186&law_sn=766&sn_f=1067&is_history=0
 
第五章  罰則 
 
第五十六條  
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以有線、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,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 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,而製造、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
        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,而販賣、轉讓、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,亦同。
 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 
第五十六條之一  
 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 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,犯前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  犯第一項之罪者,須告訴乃論。


 


                 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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